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但终局裁决的情形只能由劳动者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3种观点: 律师回答不服涉外仲裁裁决的处理方式为: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等。【延伸知识】1、申请撤销。2、申请不予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一方,通常是被裁决承担履行义务一方,在存在仲裁程序有重大错误的前提下,又没有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撤销时,其另一方申请执行裁决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起不予执行申请。法律依据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和涉外仲裁相对的。所谓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实就是和涉外仲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二、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上诉要求重新审判(如法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承认和执行。
第1种观点: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只能由人民行使。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而言,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对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人民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核实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其在仲裁裁决中的权利和利益,在另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裁决的执行可以分为在国内执行和国外执行两种。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国外,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我国强制执行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一样,外国强制执行也应该以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因为仲裁裁决是在我国作出的,要在国外执行,首先要得到该外国对我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即承认该仲裁裁决在该外国的法律效力。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是赋予外国仲裁裁决以本国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并非任何国家的仲裁裁决都可以在别国得到承认,因为承认是国与国之间的互惠关系,对两国来说应当是互相对等的。我国于1987年4月22日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已加入该公约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反之亦然,不管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无司法协助条约。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国不属于上述公约成员国,则根据该外国与我国签订的双方条约和协定中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当事人直接申请由我人民委托该外国协助执行;如果该外国既非承认公约成员国,又与我国没有双边条约、协议和司法协助互惠关系,就应通过外交途径,向该外国申请承认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自然人的,其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2、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外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管辖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第三十条 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人民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第3种观点: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在其不能自动履行裁决确实的义务时,胜诉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其依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额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一般都能自动履行。一、隐瞒案件事实如何处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1种观点: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只能由人民行使。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而言,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对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人民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核实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其在仲裁裁决中的权利和利益,在另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裁决的执行可以分为在国内执行和国外执行两种。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国外,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我国强制执行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一样,外国强制执行也应该以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因为仲裁裁决是在我国作出的,要在国外执行,首先要得到该外国对我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即承认该仲裁裁决在该外国的法律效力。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是赋予外国仲裁裁决以本国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并非任何国家的仲裁裁决都可以在别国得到承认,因为承认是国与国之间的互惠关系,对两国来说应当是互相对等的。我国于1987年4月22日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已加入该公约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反之亦然,不管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无司法协助条约。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国不属于上述公约成员国,则根据该外国与我国签订的双方条约和协定中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当事人直接申请由我人民委托该外国协助执行;如果该外国既非承认公约成员国,又与我国没有双边条约、协议和司法协助互惠关系,就应通过外交途径,向该外国申请承认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自然人的,其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2、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外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和涉外仲裁相对的。所谓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实就是和涉外仲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我国与被申诸国之间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或者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裁决的内容或者两国之间具有互惠关系。2、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依符合仲裁法或者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作出的,也就是说,涉外仲裁裁决的作出程序是正当的。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并且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内容。4、涉外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其实体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强制执行。5、当事人须提交请求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如据以执行的生效涉外仲裁裁决书及其译本,以及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及被请求国际法律的要求,需要办理的申请执行手续所需要的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
第1种观点: 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时的结果需要遵守。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一、涉外仲裁需要遵守的原则是什么?1、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3、裁决原则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也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迅速地解决当事人间的争执。
第2种观点: 当双方当事人明确有效地选择仲裁时,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争端的可仲裁性”。《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哪些情形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总结:仲裁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或协议的纠纷,或者是财产权利的纠纷,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和协议发生的问题之后才可以提醒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3种观点: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尊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是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普遍承认和采用的解决国际商事和海事争议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我国涉外仲裁也不例外。我国民法典也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或仲裁过程中选择受哪国法律管辖,根据某国法律解释等等。二、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有时当事人并不愿意在合同中约定别国的法律,因为他担心不了解别国法律会对自己产生不利。所以在很多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或争议发生后有对法律做出选择,需要仲裁庭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应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最密切联系,主要是考虑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争议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以及仲裁进行地等许多因素,根据这一原则,一般适用缔约地法、履行地法、争议地法和仲裁地法等。三、特殊规定原则。我国法律在对某些特别的经济关系有具体规定时,必须适用这些规定。如民法典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这类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根据中国法律来规范调整的。所以这类仲裁案件,仲裁庭在仲裁时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然,如果所适用的中国法与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有抵触,则应适用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四、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均加入了某—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国家的国民,即自然人和法人均应履行公约、条约或协定。他们之间如果发生了争议并提交仲裁,仲裁庭将适用他们所在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或双边协定。例如,凡是加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家,在与其它成员国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约定适用法时,将自动适用该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