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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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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被驳回的,如果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提起诉讼,可以判决重新裁定或者撤销错误的仲裁。被裁决驳回仲裁申请的可以直接起诉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交起诉书、相应的证据清单即可,审查后,认定可以受理的,会同时当事人双方具体的开庭审理时间,如果在案件开庭审判之后,当事人一方无法出庭参加诉讼的,视为缺席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九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仲裁判决是否可以上诉,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当事人已经签署了涉外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司法复议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签署涉外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进行诉讼程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不得向人民申请撤销;逾期未申请的,撤销权利丧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人民进行司法复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人民重新审理经过仲裁的案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第1种观点: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只能由人民行使。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而言,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对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人民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核实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其在仲裁裁决中的权利和利益,在另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裁决的执行可以分为在国内执行和国外执行两种。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国外,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我国强制执行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一样,外国强制执行也应该以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因为仲裁裁决是在我国作出的,要在国外执行,首先要得到该外国对我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即承认该仲裁裁决在该外国的法律效力。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是赋予外国仲裁裁决以本国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并非任何国家的仲裁裁决都可以在别国得到承认,因为承认是国与国之间的互惠关系,对两国来说应当是互相对等的。我国于1987年4月22日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已加入该公约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反之亦然,不管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无司法协助条约。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国不属于上述公约成员国,则根据该外国与我国签订的双方条约和协定中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当事人直接申请由我人民委托该外国协助执行;如果该外国既非承认公约成员国,又与我国没有双边条约、协议和司法协助互惠关系,就应通过外交途径,向该外国申请承认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自然人的,其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2、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外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理含仲裁协议的案件后,会驳回原告的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外仲裁裁决人民可以有执行权,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高院是一审,应当在收到文书后15日内向最高上诉。如果高院是二审,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最高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在判决书下达半年内申请再审,来维护的权益。1、如果省高院所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上诉。2、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二审判决的,则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不可以再上诉。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则可以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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