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游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来源:奇游网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