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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岗位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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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岗位培训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和岗位培训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关心和培养教职工是我校工作的重点之一。提倡、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在职进修,岗位培训,努力提高教职工教学科研水平,增强业务能力,拓宽专业知识面,强化专业技能,建设一支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对于我校的生存与发展,是一项战略任务。教职工的学习进修要从学校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个人愿望,坚持在职为主、结合工作为主、业余学习为主的原则。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在职进修和岗位培训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寒(暑)假,或短期(不超过一个月)进修的非脱产进修人员,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飞机除外),住宿费按院有关财务报销规定执行。此外,学校不再承担专科及以下各类学历进修、工人考工定级培训、教师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培考试等费用。新教师岗前培训费由个人垫支,在取得结业证书或课程全部合格后给予报销,书费自理。参加本院成人教育学院本、专科学习执行学费减半的。

7、 在职进修、岗位培训结束后由进修人员提交有关进修成果材料(学历证、学位证、成绩单、结业证、进修汇报、总结等)交由人事处审核、备案,主管院长批准予以报销。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报考、培训的,或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报考、培训的,或虽经学校同意,但学历学位进修人员未与学校签《进修培养协议》的,其进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

六、 协议管理和违约责任

1、 凡申请参加在职定向培养本科、研究生或出国培训等的教职工,经批准同意报考后应在《进修培养协议》上签字,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待被报考学校正式录取后,由学校签字盖章后将《进修培养协议》发给本人。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

2、 进修本科的教职工毕业后服务期至少五年,在职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教职工毕业后其服务期至少八年。如教职工违反《进修培养协议》,未经学校同意擅自退学、自费出国学习,或毕业后不回学校工作,或不服从合理安排,或在服务期内提出借调、辞职、调离本院(组织调动、正常退休除外),该教职工应退还在学期间学校及系部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学费、工资、岗位津贴、奖金及各类保险、补贴等),并向学校赔偿违约金(按少服务一年1万元计)。

七、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本办法为准。在本规定正式执行前已与学校签订的《进修培养协议》仍然有效。

2、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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