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不包括配偶的父母,纳税人需按规定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人可以是亲生父母、继父继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自行申报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支出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按比例分摊,每人不超过每月1000元。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法律分析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赡养人是指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可以是亲生父母、继父继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之一。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有以下两种:
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在单位按月发放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扣除;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结语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其适用范围包括赡养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等。对于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对于非独生子女,可与兄弟姐妹共同分摊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有两种,可通过单位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这一为纳税人提供了实质性的减税优惠,有助于鼓励和支持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