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通常在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结算。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三种情况: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提前办理结算,其他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的也可以办理结算。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法规,通常在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结算。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
1、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阶段结算的,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但是必须经过,对设计的功能验收合格。
2、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提前办理结算的,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3、其他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办理结算的。按照双方协商意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结算是一个重要的工程环节,但是根据现行法规,通常在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结算。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但必须经过对设计的功能验收合格。另外,如果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则可以分阶段结算;如果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则可以提前办理结算。总之,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结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